發改委:礦產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之淘汰類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 第三類淘汰類 | ||||
2013年2月26日,發改委發布了修改后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 此次修改后的目錄,在鼓勵類“四、電力”第3項“采用30萬千瓦及以上集中供熱機組的熱電聯產,以及熱、電、冷多聯產”修改為“采用背壓(抽背)型熱電聯產、熱電冷多聯產、30萬千瓦及以上熱電聯產機組”;“五、新能源”增加“海上風電機組技術開發與設備制造”作為第11項、增加“海上風電場建設與設備制造”作為第12項;“六、核能”增加“核電站應急搶險技術和設備”作為第12項。此外,限制類修改了12處、淘汰類修改了6處。 此目錄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礦秘書特節選此目錄中關于礦產行業的指導 注:條目后括號內年份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為2011年是指應于2011年底前淘汰,其余類推;有淘汰計劃的條目,根據計劃進行淘汰;未標淘汰期限或淘汰計劃的條目為國家產業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一、落后生產工藝裝備 (二)煤炭 1、國有煤礦礦區范圍(國有煤礦采礦登記確認的范圍)內的各類小煤礦 2、單井井型低于3萬噸/年規模的礦井 3、既無降硫措施,又無達標排放用戶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產礦井 4、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40%)生產礦井 5、 6AM, 4M-2.5, PA-3型煤用浮選機 6、 PB2, PB3, PB4型礦用隔爆高壓開關 7、PG-27型真空過濾機 8、X-1型箱式壓濾機 9、ZYZ, ZY3型液壓支架 10、木支架 11、不能實現洗煤廢水閉路循環的選煤工藝、不能實現粉塵達標排放的干法選煤設備 (五)鋼鐵 1、土法煉焦(含改良焦爐);單爐產能5萬噸/年以下或無煤氣、焦油回收利用和污水處理達不到準入條件的半焦(蘭炭)生產裝置 2、炭化室高度小于4. 3米焦爐(3.8米及以上搗固焦爐除外)(西部地區3. 8米搗固焦爐可延期至2011年):無化產回收的單一煉焦生產設施 3、土燒結礦 4、熱燒結礦 5、90平方米以下燒結機(2013年)、8平方米以下球團豎爐;鐵合金生產用24平方米以下帶式錳礦、鉻礦燒結機 6、400立方米及以下煉鐵高爐(鑄造鐵企業除外,但需提供企業工商局注冊證明、三年銷售憑證和項目核準手續等),200立方米及以下鐵合金、鑄鐵管生產用高爐
責任編輯:[金筱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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